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通知
组通字〔2016〕1号
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,将每名党员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,经研究决定,2016年1月至8月,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排查对象和任务
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。排查对象为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,以及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。重点是农村外出务工经商党员、异地居住党员、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党员;社区人户分离党员,组织关系转入社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党员,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;组织关系保留在高公司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、离职教职工党员;国有企业、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解除劳动关系党员;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的流动人才党员;机关和事业单位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。
排查的主要任务是,核查党员身份信息,摸清流动党员底数,理顺党员组织关系,健全完善党员档案,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作出妥善处理。
二、排查步骤
1. 集中摸排。党支部根据党员名册、入党材料、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、支部组织生活记录等,对党员基本信息、组织关系转接、交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、外出流动等情况进行摸底核查。
2. 联系查找。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,党支部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查找。对2007年实行组织关系回执制度以来,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,党支部要与党员本人和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,查明其组织关系落实情况。要调查分析党员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具体原因,核实党员有无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。联系查找和调查核实情况要详细记录。
3. 登记造册。根据摸排查找情况,完善党员名册、党员档案等基础资料。2016年4月底前,党支部填写《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》(附件1)和《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》(附件2),报基层党委核查;基层党委填写《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汇总表》(附件3),逐级上报,由各省(区、市)、各部门(系统)汇总后报送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。
4. 规范管理。区分不同情况,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。对应当转出组织关系的,及时办理转出手续;对已转出组织关系、因客观原因未能落实的,相关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;对党员出国(境)留学和从事劳务的,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。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或无法认定党员身份、出国(境)定居、本人提出退党的,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。
5. 组织处置。对经排查取得联系、确有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的,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给予处置、处分。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、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,依照相关规定程序,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。
6. 分析总结。各级组织部门、基层党组织要结合排查,认真研判党员队伍状况,深入分析党员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,制定落实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。2016年8月底前,各省(区、市)、各部门(系统)形成综合报告,填写《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管理及处置情况汇总表》(附件4),报送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。
三、有关要求
1.明确工作责任。集中排查党员组织关系是从严管理党员队伍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,作出统一安排。各级组织部门要抓好组织实施,强化业务培训,加强督促指导。基层党委要具体指导党支部做好排查工作,对有关工作情况和数据进行核实把关。
2. 严格把握政策。集中排查党员组织关系,情况复杂、政策性强。各级组织部门、基层党委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组织处置的具体政策。组织处置既要严格严肃,又要稳妥有序,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,重大问题及时报告,防止简单粗糙、宽严失度。排查工作不作宣传报道,排查数据不向社会公布、不在网络发布。
3. 加强统筹协调。各级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要统筹利用公安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卫生计生等部门信息资源,拓展排查渠道,增强排查效果。对下级党组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,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协调、帮助解决。流入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流出地党组织,做好流动党员的联系查找工作。
中共中央组织部
2016年1月4日